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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鍾孟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台灣省台中家禽運銷合作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敗訴不利上訴人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萬7,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089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萬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5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1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