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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簡字第2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簡字第21號

原告
尤勝源
原告
尤光華
被告
李黃色寬
被告
黃明鎮
被告
黃明華
被告
黃中興
被告
黃國書
被告
黃明珠
被告
黃萃華
被告
蔡美鳳
被告
黃建豪
被告
黃琪鈴
被告
黃小真
被告
黃齡瑤
被告
黃智顯
被告
黃龍海
被告
黃山谷
被告
陳黃松碧
被告
施黃鳳里
被告
郭黃鳳京
被告
黃湘羚
被告
黃守良
被告
黃若棠
被告
黃南豫
被告
蔡美淑
被告
黃得時
被告
黃益美
被告
黃淑真
被告
郭八寶
被告
郭寶珠
被告
吳瑞振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慶源
被告
吳瑞崑

      吳玉卿

      吳玉美

      吳玉硃

      施進興

      施富美

      施美机

      施嬋娟

      施明月

      施秀蓉

      陳鴻源

      陳鴻祺

      陳鴻明  籍設同上(應受

      陳家昇即陳鴻文

      陳姿伶

      陳仁發

      陳仁福

      黃書專

      黃俊瑋

      黃亷祺

      黃詠淋

      黃書德

      潘陳麗春

      陳玟伶

      尤郭阿雪

      尤民志

      尤壬志

      尤能傑

      尤能興

      尤能國

      尤雅芬

      尤來定

      尤來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二分割方法關於黃得時、黃益美、黃淑真各自「取得應有部分1440分之1,保持公同共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取得應有部分1440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得時、黃益美、黃淑真分割後係各自取得分別共有之應有部分,原判決記載「保持公同共有」,係屬誤寫,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姚怡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簡字第21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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