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廖國佑施坤樹沙小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6號

聲請人
黃萬錫
相對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
相對人
運處
法定代理人
賴昭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105年簡上字第3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0號排除侵害事件(含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37號)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主文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0號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之當事人,因欲檢視筆錄之正確性,爰依法聲請交付上開訴訟程序之歷次法庭錄音等情,堪認已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准許其聲請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另依上開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佑

法 官 施坤樹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