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37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37號

上訴人
黃萬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彰化營運處間請求排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37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