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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0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2號

再審原告
黃萬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就本院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37號、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0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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