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2號
- 再審原告
- 黃萬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就本院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37號、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2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就本院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37號、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