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昌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玉茹、林子文、賴俊吉間請求移轉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敗訴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