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如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女、甲女之母、甲女之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敗訴不利上訴人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