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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5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十日內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8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