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志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2,841,800元(計算式:661土地面積2186平方公尺×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2600元×被上訴人即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2),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4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