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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上訴人
林聰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洪秀篫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51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6,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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