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美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勵臻即黃素香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勵臻即黃素香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