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潛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冠南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34,364元,應徵裁判費517,4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