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偉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近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近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