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顧名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