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0號
- 再審原告
- 陳淑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就本院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字第113號、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8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就本院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字第113號、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8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