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字第1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淑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安然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11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安然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