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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8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鍾孟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昌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玉茹、林子文、賴俊吉間請求移轉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敗訴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82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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