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送達代收人
- 張智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品臻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6,204元,應徵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