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9號
- 上訴人
- 吳許逆兠
特別代理人 吳守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嘉慧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32,26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9號
特別代理人 吳守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嘉慧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32,26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