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21號
- 上訴人
- 林献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