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仁宗
張仁道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450,635元,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