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85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8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仁宗

    張仁道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450,635元,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85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