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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36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36號

原告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被告
蔡佑忠
被告
蔡豐茂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蔡清課
被告
楊莉莉

      蔡維倫

      蔡維勵

      蔡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新芬園段229之3、229之5、229之6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芬園段299之3、299之5、299之6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3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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