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36號
- 原告
- 朱祐宗
- 訴訟代理人
- 黃翎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崇欽律師
- 被告
- 蔡佑忠
- 被告
- 蔡豐茂
- 兼上1人
- 訴訟代理人
- 蔡清課
- 被告
- 楊莉莉
蔡維倫
蔡維勵
蔡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新芬園段229之3、229之5、229之6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芬園段299之3、299之5、299之6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