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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再字第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再字第3號

上訴人即

再審被告
黃大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江廷寶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萬9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再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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