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林聰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洪秀篫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51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6,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