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 原告
- 紀明岳
- 訴訟代理人
- 楊玉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進律師
- 被告
- 紀明東
- 訴訟代理人
- 林開福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婷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姓名欄關於「紀名岳」之記載,應更正為「紀明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