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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洪美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勵臻即黃素香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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