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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
法定代理人
吳潛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冠南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34,364元,應徵裁判費517,4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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