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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榮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階豪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才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46,78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0,852元,故扣除本院前於107年1月10日裁定繳納之上訴裁判費18,577元外,應再繳納22,275元(計算式:40,852-18,577=22,27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