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榮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階豪
- 訴訟代理人
- 鄭世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才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46,78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0,852元,故扣除本院前於107年1月10日裁定繳納之上訴裁判費18,577元外,應再繳納22,275元(計算式:40,852-18,577=22,27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