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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李善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訴人
黃秀蘭(即黄興隆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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