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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0號

確認聘任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林俊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間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08,840元,應徵裁判費4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聘任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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