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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50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500號

聲請人
政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相對人
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真
相對人
賴啟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票字第1500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 臺 幣) │ │ (即提示日) │ │ │├──┼───────┼─────────┼───────┼──────────┼────────┼──┤│001 │106年8月7日 │8,293,588元 │未記載 │106年9月15日 │CH783698 │ │├──┼───────┼─────────┼───────┼──────────┼────────┼──┤│002 │106年8月7日 │1,566,299元 │未記載 │106年9月15日 │CH783699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500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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