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冠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鎧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袁新益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08,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