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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3號

再審原告
陳松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前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3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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