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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7號

上訴人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關文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7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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