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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49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9號

上訴人
許蕭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業蕭輝傑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79,200元(以應返還土地855.8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000元計算),應徵裁判費65,0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4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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