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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鍾孟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8號

上訴人
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啟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怡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昆忠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0,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3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8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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