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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被告
蔡賢忠
被告
詹素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被告
梁黃雪美
被告
柯瑞旺
被告
姚雪玉(即謝明枝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被告
謝忠和(即謝明枝之繼承人)
被告
謝梅玲(即謝明枝之繼承人)
被告
謝惠美(即謝明枝之繼承人)
被告
趙文龍
被告
莊太郎
被告
曾再傳
被告
吳青易
被告
陳家和
被告
徐有楠
被告
李昆林
被告
王清
被告
吳文彬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起訴狀繕本送達日期」欄編號1「106年7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7月2日」;編號2「106年7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7月2日」;編號5「謝梅玲106年7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7月1日」;編號8「106年6月2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7月3日」;編號13「106年7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7月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