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黃四吉
- 被上訴人
- 馮啟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及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4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