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上訴人
原告
蕭振哲
原告
蕭振基
原告
蕭振南
原告
蕭振道
原告
蕭翊展
原告
洪阿麵
原告
蕭正熹
原告
熹共同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公業蕭心弼
法定代理人
蕭成洽
前列蕭振哲、蕭振基、蕭振南、蕭振道、蕭翊展、洪阿麵、蕭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8月12日及108年9月9日分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最遲已於108年9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8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