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蕭振哲
- 原告
- 蕭振基
- 原告
- 蕭振南
- 原告
- 蕭振道
- 原告
- 蕭翊展
- 原告
- 洪阿麵
- 原告
- 蕭正熹
- 原告
- 熹共同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公業蕭心弼
- 法定代理人
- 蕭成洽
- 前列蕭振哲、蕭振基、蕭振南、蕭振道、蕭翊展、洪阿麵、蕭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8月12日及108年9月9日分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最遲已於108年9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