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秀萍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96,28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