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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被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秀萍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96,28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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