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謝維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代理人
- 卓芳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代理人
- 黃盈誠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丕正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碧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林首旗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代理人
- 陳亞克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住同上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代理人
- 黃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謝維亮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自民國106年2月24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在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之財產有:㈠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分之1);㈡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尚可領取解約金新台幣(下同)25,160元;
㈢國泰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尚可領取解約金35,159元;㈣臺灣中小企銀存款89,172元。本院審酌前開㈠之土地考量係因繼承而取得之公同共有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其繼承人數不明,又有其他分別共有人,變價實屬不易,宜返還債務人;前開㈡之保單,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將前開解約金解繳到院;前開㈢之保單,債務人願提出等值現金以代解約;前開㈣之存款,債務人業已解繳至本院。復本院於106年12月21日裁定如上開所示之處分方法,其中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該裁定聲明異議,並稱前開㈠之土地,聲請人應提出等值現金加入清算財團分配,經本院於107年5月8日裁定駁回異議確定在案。
三、債務人復提出於清算前2年內,將其擔任要保人之前開㈢保單質借13,000元提出予清算財團為分配;又債務人所有前開㈡至㈣之財產經扣押、變價所得現款149,491元,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全體債權人、債務人,並予以公告在案。本件尚查無其他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未經變賣分配,此有本院職權查調聲請人於各家人壽保險公司保單狀況之查詢回函,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茲本件業經最後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