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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子偉

  • 原告
    交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297號 聲 請 人 交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子偉 上列聲請人交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吳輝煌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交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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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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