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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47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474號

抗告人
即相對人
賴啟超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人佳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本票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上開規定,為非訟事件程序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6年9月25日送達抗告人彰化縣大村鄉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6年10月13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474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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