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4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474號
- 抗告人
- 即相對人
- 賴啟超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人佳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本票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上開規定,為非訟事件程序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6年9月25日送達抗告人彰化縣大村鄉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6年10月13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