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林于人
- 法定代理人呂錦銓
- 原告江政剛即政宏工程行
- 被告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江政剛即政宏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 告 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錦銓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王將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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