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號
- 原告
- 江政剛即政宏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祿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欣鞠
- 被告
- 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錦銓
- 訴訟代理人
- 施廷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將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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