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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林于人
  • 法定代理人
    呂錦銓

  • 原告
    江政剛即政宏工程行
  • 被告
    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江政剛即政宏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   告 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錦銓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王將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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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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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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