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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4號

上訴人
被告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炉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隆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32,8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