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3號
- 再審原告
- 陳松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前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3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前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