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39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楊瑞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曾譯德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