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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號

上訴人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4,715元,應徵裁判費55,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