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匡亮等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9,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匡亮等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9,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