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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李善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號

原告
顧勝敏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告
吳永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在臺南市○區○○街000號,非屬本院管轄,而兩造就系爭四輛機車所訂之債務履行地為何各執一詞,本院就本事件是否有管轄權顯非無疑。惟兩造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22日準備程序時,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衡諸兩造所為合意管轄之約定,於雙方有利亦無損及公益,本院自應受其等合意管轄之拘束,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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